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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甄亚东与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梁亚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甄亚东,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梁亚锋,甄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甄亚东被执行人: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美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梁亚锋被执行人:甄美芳申请执行人甄亚东与被执行人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梁亚锋、甄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绍新儒商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梁亚锋、甄美芳下落不明,名下所有财产已在依法处置程序中,但明显不足清偿;新昌县远东能源有限公司所属财产已查控,但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陈金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