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桂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桂华,刘洋,徐光,毕海君,永吉县众盛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华。委托代理人:郭琳琳,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光。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毕海君。委托代理人:毕刚。原审被告:永吉县众盛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五里河大街西侧建商贸楼4号门。法定代表人:刘金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吴桂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桂华的委托代理人郭琳琳,被上诉人徐光的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原审被告毕海君的委托代理人毕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洋,原审被告永吉县众盛出租车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孙 伟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