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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志东与山西益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东,山西益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王志东,男,1989年7月30日生,平定县人。委托代理人程菲森,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益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兵,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娥平,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东诉被告山西益智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志东负担。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