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霄与陕西秦燕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霄,陕西秦燕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471号申请执行人王霄,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秦燕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传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忠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霄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燕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霄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2447342.22元和案件受理费及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霄与被执行人陕西秦燕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陕西秦燕机械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赔偿申请人王霄共计2451269.22元,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800000元,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800000元,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281269.22元,债务利息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计算后,随同最后一笔本金同时给付。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4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