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国栋抢劫罪,林国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63号罪犯林国栋,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福建省罗源县人。1990年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二年。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8日作出(1997)榕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国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9日作出(2000)闽刑执字第8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又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4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国栋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7月因殴打他犯扣3分,但经教育后,表现较好,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国栋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10月9日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