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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执字第0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程书文与高学锋、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高学锋,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执字第00404-1号申请人执行人:程书文。被执行人:高学锋。被执行人: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4)宜民一终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高学锋、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学锋在中国工商银行桐城市支行银行存款4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孝祥审 判 员  李向东代理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齐勇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