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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四川一品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铭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一品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四川铭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四川一品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代敏,公司经理。被告四川铭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飞飞,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一品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源公司)与被告四川铭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铭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一品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3147.5元,由四川一品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