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0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袁冬莹与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冬莹,曹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02980号原告袁冬莹,邮局退休职工。被告曹虎,无业。原告袁冬莹诉被告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冬莹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9日至12月31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累计向原告借款4.8万元,并口头承诺每月按利息0.6分支付利息,现借款期已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8万元,并从2013年3月28日起以4.8万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在诉讼中原告袁冬莹撤销了对其中借款金额为8000元的借条的起诉。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条原件3份,证明被告曹虎向原告借款48000元。被告曹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任何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对以上证据因系原件,能够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9日,被告曹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表述为:“今借到袁冬莹贰万元整(¥20000.00)于2012年8月30日还清。”,2012年12月31日被告曹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表述为:“今借到袁冬莹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借期一个月,到期还款。”,2013年1月11日被告曹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表述为:“今借到袁冬莹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借期一个月,到期还款。”借款期限到了之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8万元,并从2013年3月28日起以4.8万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在诉讼中原告撤销了对其中8000元的借条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欠款应予偿还,本案中被告曹虎向原告袁冬莹借款并出具借条,该法律事实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分别于2012年7月29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1日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共计40000元整,该款被告曹虎应予偿还。因为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逾期支付的利息,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原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从2013年3月28日计算利息,该诉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曹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袁冬莹借款本金40000元整,并从2013年3月28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40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800元由被告曹虎负担。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西苑分理处;帐号:24×××33。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