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金标、韩松泉与韩松泉、桐乡市万丰泵阀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标,韩松泉,桐乡市万丰泵阀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徐金标。被告:韩松泉。被告:桐乡市万丰泵阀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勤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标诉被告韩松泉、桐乡市万丰泵阀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标于2015年2月10日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金标负担。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盛诚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