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长年与被执行人王桂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年,王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2037号申请执行人邵长年,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执行人王桂芬,女,汉族,无职业,原住延吉市朝阳川镇,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邵长年与被执行人王桂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0)延朝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199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桂芬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支付申请执行人11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2元、执行费1699元),但被执行人王桂芬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王桂芬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邵长年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王桂芬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慧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