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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丙与张景林、张成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丙,张景林,张成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333号原告张某丙。被告张景林。被告张成林。原告张某丙与被告张景林、张成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汝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丙及被告张景林、张成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丙诉称,被告张景林系原告长子,被告张成林系原告次子。2006年,原被告在证人的见证下,将原被告名下的宅基地、房屋进行分割,其中将原告张某丙名下的位于王家坟上空白宅基地一处分给了被告张景林,这一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内容无效。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2006年5月31日二被告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书》一份。被告张景林辩称,二被告经父母同意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实质上属于分家单,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不应认定无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成林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景林系原告长子,被告张成林系原告次子。2006年5月31日,二被告在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本案原告)见证下,经协商并征得原告张某丙夫妻同意,将其名下的房产进行分割签订了《房产分割协议》,该协议约定:“长子张景林应分的王家坟上空白地宅基地一处,该地东至道,南至道,西至赵春云,北至北环路所盖楼房;另外以张景林名义所批宅基地三间,由张景林使用,该地东邻毕成,南至道,西至道,北至道。次子张成林分得古城东路正房三间,倒座三间。父母暂住张成林所分的房子,也可以去张景林处所去住,二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阻扰。另外,毕景顺房后有宅基地一处,是以张景林名义所批,张景林自愿将该地送给其父张某丙分配”。后涉案房产遇征收,家庭内部发生矛盾,遂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房产分割协议书》等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景林、张成林经原告夫妻同意签订的《房产分割协议书》实质属家庭内部成员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的分家单,原告主张将王家坟上空白地宅基地一处分给被告张景林,导致被告张景林获得两处宅基地,属于违反“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应认定无效,但涉案宅基地系家庭析产所得,且已经被征收置换商品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赛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