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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程新与邵珠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新;邵珠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程新。委托代理人卜庆华,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邵珠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诉被告邵珠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新负担。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闵庆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