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程新与邵珠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新;邵珠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程新。委托代理人卜庆华,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邵珠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诉被告邵珠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新负担。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闵庆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