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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春汉等人与杨春焕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汉,杨金国,杨德伍,杨克军,杨春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3号申请人杨春汉。申请人杨金国。申请人杨德伍。申请人杨克军。被申请人杨春焕。申请人杨春汉、杨金国、杨德伍、杨克军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春焕在银行的存款予以保全。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杨春汉、杨金国、杨德伍、杨克军又自愿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春汉、杨金国、杨德伍、杨克军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春汉、杨金国、杨德伍、杨克军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