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春汉等人与杨春焕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春汉,杨金国,杨德伍,杨克军,杨春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3号申请人杨春汉。申请人杨金国。申请人杨德伍。申请人杨克军。被申请人杨春焕。申请人杨春汉、杨金国、杨德伍、杨克军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春焕在银行的存款予以保全。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杨春汉、杨金国、杨德伍、杨克军又自愿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春汉、杨金国、杨德伍、杨克军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春汉、杨金国、杨德伍、杨克军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