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