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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邱钢与李成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钢,李成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24号原告:邱钢,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沈阳有色金属压延厂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王石,沈阳市沈河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丽萍,沈阳市沈河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实,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沈河房产局退休司机。委托代理人:石玉芬,女,沈河房产局主任科员退休。原告邱钢与被告李成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祝仰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石,被告李成实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玉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钢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因被告家中厕所长期漏水,漏到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墙面长期潮湿,地板潮湿变形,家中不能住人。就此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蛮不讲理,根本不跟原告说,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到社区希望社区解决,可是社区也做不了工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把自家卫生间的厕所漏水修好,并包赔因被告长期漏水造成原告家墙面、地板损失或给原告家恢复原样,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成实辩称,社区书记给解决问题去了,社区书记和围观群众都在,但是原告打我,还骂我,之后我们就再也没见过面。原告多次找社区,但社区书记没有告诉被告,原告知道了我的电话,不知道从什么渠道得知的。我楼上漏水也漏不到原告家,我家是三号原告家是二号,即使我家漏水也应该漏到楼下三号,几年前楼下三号来找过我家,但我家的厕所是干的,从那以后我怕漏水厕所就一直用水盆冲水。我和楼下三号业主一起去找物业经理,我们到物业之后,物业说四楼漏,修我家三楼受益,让三楼出钱三楼不同意。物业经理说市房产局有文件。原告家老人去世之后也一直在出租房屋,他家屋里始终没有地板。这次,原告到我家去说厕所漏,我也让原告到我家厕所看了,地面也是干的。我让原告到他家楼上二号去看看,也让原告到物业去找,我说我不牵扯到原告家。后来原告找社区了,我也去了,我也建议社区书记到物业去看看文件。当时社区主任找到我,我说厕所问题如果没有文件我无条件修,有文件我就不管,我正和主任说这事的时候原告就给我一拳,还说要整死我。不是我漏原告家的,原告应该找他家楼上也就是四楼二号,四楼二号家一直在出租房屋。十多个人居住他家现在还有人居住,出租之后漏了好几次水,都找不到人,全楼都知道。所以我不应该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告居住于沈阳市沈河区翰林路8-1号5-3-2房屋,被告李成实居住原告楼上5-4-3房屋。2014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所在秀山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翰林路8-1号532居民邱钢与543居民李成实厕所漏水一事,经社区调解无效。”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产证、情况说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关于本案漏水原因。原告主张系被告房屋洗手间漏水,虽被告予以否认,但原告房屋室外墙面及室内位于被告房屋洗手间正下方的墙面存在渗水、大白脱落、长毛的现象,根据本案原、被告房屋户型及洗手间位置情况,按照“水往低处流”日常经验法则判断,原告房屋室外墙面及室内位于被告房屋洗手间正下方的墙面渗水现象应是其楼上即被告房屋洗手间漏水所致,故原告诉请被告修补其洗手间漏水点,恢复房屋装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房屋室内厨房位置的大白脱落现象,无法推定系被告房屋渗水所致,原告要求被告修复该处房屋装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成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修补其位于沈阳市沈河区翰林路8-1号5-4-3房屋洗手间漏水点,排除漏水妨害;二、被告李成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对原告邱钢沈阳市沈河区翰林路8-1号5-3-2房屋室内位于被告李成实房屋洗手间正下方的墙面、棚顶予以修复;三、如被告李成实逾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则由原告邱钢自行维修及修复,费用由被告李成实承担;四、驳回原告邱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李成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丹宁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