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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志灵与杨振丽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灵,杨振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8号原告李志灵,男,195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杨振丽,女,1976年3月5日生,回族,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灵诉被告杨振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振丽名下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西固中路7号房屋,丘(地)号X13001,【房权证兰房(西私)产字第12080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灵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杨振丽名下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西固中路7号房屋,丘(地)号X13001,【房权证兰房(西私)产字第1208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振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居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