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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郭泽琴与秦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郭泽琴,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秦志平,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泽琴与被执行人秦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泽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秦志平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治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潞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