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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山鹰与童建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山鹰,童建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何山鹰。被告:童建龙。本院审理的原告何山鹰与被告童建龙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山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75元,剩余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谷燕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