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吴宝与郑州禅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郑州禅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81号原告:吴宝,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郑州禅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吴宝诉被告郑州禅医××科技有限公司网路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请由原来的12001元,变更为4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宝负担。审 判 长 李少芳审 判 员 程晓翔人民陪审员 杨学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