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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吴宝与郑州禅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郑州禅医××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81号原告:吴宝,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郑州禅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吴宝诉被告郑州禅医××科技有限公司网路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请由原来的12001元,变更为4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宝负担。审 判 长  李少芳审 判 员  程晓翔人民陪审员  杨学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