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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蒋宗娟与王海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将某娟,王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将某娟,女,生于1967年4月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鹏,男,生于1988年5月7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将某娟与被执行人王某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岐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某鹏未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将某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21.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某娟因常年患病且无经济来源,特申请予以司法救助,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决定,经岐山县执行案件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按法律规定一次救助4215元结案,救助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岐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增录执行员  孙晓军执行员  王瑞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