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调确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高某、喻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正举,喻艳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调确字第00018号申请人高正举。申请人喻艳兵。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高正举与申请人喻艳兵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正举与申请人喻艳兵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大悟县新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喻艳兵一次性支付给高正举工伤待遇赔偿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包括已给付的叁万陆仟元整);该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高正举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生活护理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用、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二、上述费用在签字时一次性支付后,喻艳兵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高正举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喻艳兵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就此工伤事故再无任何权利和义务,即本次调解为此工伤事故的终局解决结果;三、高正举与喻艳兵自即日起终止劳务关系;四、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己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谈华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