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宝丰县邮政局与平顶山西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丰县邮政局,平顶山西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1号原告宝丰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闫巍岭,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惠丽,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平顶山西站。原告宝丰县邮政局诉被告平顶山西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宝平顶山西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丰县邮政局撤回对被告平顶山西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朱旭升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跃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