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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陈江洪与庄站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洪,庄站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陈江洪,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庄站聪,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了原告陈江洪与被告庄站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江洪以被告庄站聪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陈江洪负担。审判员  陈蕃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梅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