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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谭跃华与吴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跃华,吴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涟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谭跃华,农民。被执行人吴培,居民。申请执行人谭跃华与被执行人吴培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4年6月22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吴培支付谭跃华医疗费等109670.6元,扣除已支付30784.69元,还应支付78885.91元。二、负担本案受理费等750元。被执行人吴培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79635.91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培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跃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谭跃华与被执行人吴培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