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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亚飞与左权、吴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飞,左权,吴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064号原告张亚飞。被告左权。被告吴海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飞诉被告左权、吴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亚飞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亚飞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