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亚飞与左权、吴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飞,左权,吴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064号原告张亚飞。被告左权。被告吴海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飞诉被告左权、吴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亚飞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亚飞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