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邑执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光奎与周志勋、李建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奎,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邑执字第552-1号申请执行人周光奎,男,204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执执行人周志勋,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建英,女,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关于周光奎申请执行周志勋、李建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志勋、李建英夫妻二人,现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位于大邑县有一套住房,系基本生活住房。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光奎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出现新情况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绍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