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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87号晨报大厦1栋808室。法定代表人:袁秀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辉,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丽,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甘泉堡高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劲松,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自兵,男,1969年7月2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达飞合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6.7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756.69元。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