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胡清与江阴东悦海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清,江阴东悦海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胡清。委托代理人朱汉金(受胡清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东悦海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万达广场52号。法定代表人江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清诉被告江阴东悦海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胡清于2015年0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胡清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原告胡清已预交),由原告胡清负担。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 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