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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德意与李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意,李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意,职工。被执行人李贞,居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意与被执行人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贞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