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春光与许永彰、陈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光,陈少芬,许永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光,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少芬,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许永彰,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春光与被执行人许永彰、陈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许永彰、陈少芬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宁川路西侧名阳帝景3#某某处的房产。目前,该房产正在处置,待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本案执行,为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