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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高小兰与梁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兰,梁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兰。被执行人梁春霞,高小兰与梁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润金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梁春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高小兰借款本金2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606元,共计1476元,由被执行人梁春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现从银行扣划18800元。余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润金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龙庚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冷祥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