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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坚与喻斌、章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坚,喻斌,章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213号原告:张坚。被告:喻斌。被告:章米英。原告张坚诉被告喻斌、章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萍萍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坚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8日,被告喻斌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2012年5月18日,原告(出借人)和被告喻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1、借款金额:壹佰万元整。2、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4年11月17日。3、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4、利息:每季5%,按季付息,将在2012年8月17日、2012年11月17日、2013年2月17日、2013年5月17日、2013年8月17日、2013年11月17日、2014年2月17日、2014年5月17日、2014年8月17日、2014年11月17日各支付5万元。5、若被告喻斌到期不还,由被告喻斌按每天本金千分之一支付利息和罚息。同日,原告将1000000元转账至被告喻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5×××12的账户。原告在2012年8月17日、2012年11月17日、2013年2月17日、2013年5月17日、2013年8月17日、2013年11月17日、2014年2月17日收到被告喻斌支付的5万元利息,在2014年5月17日收到被告喻斌支付的2万元利息,之后再未收到被告喻斌支付的利息。现借款到期,被告喻斌未归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被告喻斌、章米英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产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共同偿还。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13万元及罚息6600元,合计1136600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截止2014年11月17日,后续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截止到所有款项全部归还)。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喻斌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2、银行转账凭证。被告喻斌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本金的事实两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两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另查明,两被告于2004年3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喻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喻斌理应归还借款本金,并依法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喻斌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3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喻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借款合同》约定以每日千分之一计,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4年11月18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喻斌支付罚息6600元的诉讼请求,实为对复利的主张,原告的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章米英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喻斌、章米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坚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130000元(暂计至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清偿部分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另行计算支付。二、驳回张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5元,由张坚负担44元,由喻斌、章米英负担7471元,其中喻斌、章米英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