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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复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林与方小利、陈娟、孔善永、潘庆东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陈娟,潘庆东,方小利,孔善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复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陈娟,()。被执行人潘庆东,()。被执行人方小利。被执行人孔善永。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陈娟、潘庆东、方小利、孔善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灌商初字第0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娟、潘庆东、方小利、孔善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917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陈娟、潘庆东、方小利、孔善永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林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灌商初字第07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杨晓东执行员  杜友泉执行员  董江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