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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正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正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新山,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船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