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正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正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刘新山,滨海县正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船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俊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