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兰云与程国伟、刘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云,程国伟,刘金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初字第218号原告赵兰云被告程国伟被告刘金良。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兰云诉被告程国伟、刘金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兰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文涛审判员 武合献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