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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金伟建、孙德永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伟建,孙德永,刘保建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伟建。委托代理人岳喜芹,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德永。委托代理人封朝霞,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建。委托代理人吕俊龙,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伟建、孙德永与被上诉人刘保建因中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30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304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伟建、孙德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立春审 判 员  逄明福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显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