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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h1﹥﹤/h1﹥﹤h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h1﹥刑事裁定书﹤h2﹥(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0号﹤/h2﹥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女,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0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件材料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15日20时许,民警对被告人陈某居住的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574号003房走访,缴获屋内茶几上摆放的白色晶体7包,净重12.61克;红色晶体1包,净重0.20克;黄色晶体1包,净重3.86克,红色药片4包,净重12.77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自制冰壶2个。被告人陈某得知案发后潜逃。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3包(经鉴定,净重2.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受警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缴获毒品的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和证据保全清单,证人曾某铎、陈某东、陈某韵、黄某心、余某祖的证言,毒品化验检验报告,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认笔录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陈某在法庭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白色晶体7包,净重12.61克;红色晶体1包,净重0.20克;黄色晶体1包,净重3.86克,红色药片4包,净重12.77克;白色晶体3包,净重2.87克;吸毒工具自制冰壶2个等,予以没收。上诉人陈某上诉称:民警在其住址查获的毒品中有部分非其本人所有,其系初犯,请求二审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陈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在原审庭审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供认在其住址及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均系其本人所有。2014年8月20日上诉人在侦查阶段最后一次审讯中供述在其住址查获的毒品有部分是“冯中”的,其离开003房时“冯中”还在其家中;而上诉人的儿子陈某东证实,2014年6月15日17时30分至19时30分只有陈某东和上诉人在003房,19时30分许陈某东离开003房到210房吃饭,20时许回到003房时发现房门上锁上诉人已外出,期间没有其他人到过003房。陈某东还证实,其离开003房时屋内茶几上并没有晶体(即毒品),吃完饭回到003房时才发现茶几上放有晶体。走访民警搜查003房是在上诉人两位亲属的见证下进行的,扣押物品清单经陈某东签名确认。由此证实,003房内查获的毒品确系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是吸毒人员,长期非法持有毒品,并非初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建明审 判 员  文方遒代理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