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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县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赛英与马祝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王赛英,女,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朱亭镇。被执行人马祝其,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株洲县古岳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赛英与被执行人马祝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祝其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也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马祝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县法执字第2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