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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月珍,杨灿辉与罗达文,罗镜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珍,杨灿辉,罗达文,罗镜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85号原告李月珍,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杨灿辉,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南塘镇。委托代理人饶喜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达文,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罗镜云,户籍地址广东市深圳市坪山新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月珍、杨灿辉诉被告罗达文、罗镜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月珍、杨灿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罗镜云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原告杨灿辉及担保人李文娣提供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号房产(房产证号:****号)作为担保;同时由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5)汇鼎龙0204)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月珍、杨灿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杨灿辉及担保人李文娣共同所有的位于***号房产(房产证号:****号);。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罗镜云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清单或冻结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学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