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盐执字第265号王爱邦与强永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爱邦;强永贵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盐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王爱邦,男,汉族,1964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环县。 被执行人强永贵,男,生于1971年7月28日,汉族,农民,住盐池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盐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000元,诉讼费113元,执行费50元,共计616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强永贵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强永贵银行账户的存款元,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焕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吕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