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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姜健麟与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健麟,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健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蔡东静,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先斌,系该行法律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姜健麟为与被上诉人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英山民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姜健麟以已与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姜健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健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涂建锋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熊方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