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行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成华、林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黄成华,林花,黄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代表人林建春,行长。被执行人黄成华,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花,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成荣,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成华、林花、黄成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