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贾海军、何晓生与何晓生、吴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军,何晓生,吴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94号原告贾海军。委托代理人王凌生。被告何晓生。被告吴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军诉被告何晓生、吴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海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贾海军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贝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