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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肖天友与被执行人魏新民、谷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天友,魏新民,谷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408号申请执行人:肖天友被执行人:魏新民被执行人:谷玉华申请执行人肖天友与被执行人魏新民、谷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建建民初字第04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相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执字第014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凯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