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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可富与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富,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364号原告李可富,男,生于1965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古桥社区4组。负责人吕桦,该厂业主。被告吕桦,男,生于1979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富诉被告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可富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告已经支付劳动报酬,申请撤回对被告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可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富撤回对被告华蓥市源林页岩砖厂、吕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可富承担。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小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