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0)永执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永嘉县振兴民融资金服务部与单银洪、夏作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永嘉县振兴民融资金服务部;单银洪;夏作良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0)永执字第2773号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振兴民融资金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杨樟柳,董事长。 被执行人:单银洪,经商。 被执行人:夏作良,经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劳人仲案字(1999)永经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单银洪、夏作良的银行存款10420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翁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