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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周淑芬与蒋家德,邹小菊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芬,蒋家德,邹小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周淑芬,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蒋家德,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邹小菊,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庆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淑芬诉被告蒋家德、邹小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淑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淑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淑芬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韩仅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