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二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维志与王旭光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志,王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二初字第728号原告张维志,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旭光(曾用名XX),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维志诉被告王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维志撤回对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张维志负担。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