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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蕊、孙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蕊,孙星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03号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蕊,女,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孙星星,女,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蕊、孙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曹蕊、孙星星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