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乔龙群、卢侠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龙群,卢侠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791-1号申请执行人乔龙群,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卢侠厚,女,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货款13030元,承担诉讼费63元、执行费95元,合计131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303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侠厚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31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303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堃 搜索“”